英国法学史家塞尔登(John Selden,1584-1654)与其同代人格劳秀斯一起被维柯尊为近代自然法传统的奠基权威 ,他在这方面的代表作是1640年出版的七卷本法学巨著《论自然法权与万民法权,兼论希伯来人的律法知识》(De jure naturali et gentium, juxta disciplinam Ebroeorum, libri septem)。与格劳秀斯相比,塞尔登虽然生前荣耀,但死后的声名有些寂寞,这并不奇怪 。一篇撰写于19世纪初的塞尔登传记称他的学识过于渊深冷僻以至于少有后人问津,在近现代自然法传统以及整个法律史学界,他是唯一一位同时以“东方学家”(Orientalist)著称于世的思想家,几乎没有人有能力或敢于下决心对其著作进行深入研究,甚至至今没有人完全熟悉他的著作。
塞尔登和格劳秀斯都活跃在17世纪,后者比前者稍微年长一点,这使得塞尔登终生都对这个荷兰法学家保持密切的关注。他的《自然法权与万民法权,兼论希伯来人的律法知识》所针对的就是格劳秀斯的三卷本巨著《论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De jure belli ac pacis,1625)。塞尔登对格劳秀斯的关注尤其体现在他们针对海洋所有权问题的争论中。1609年,格劳秀斯受命出版了一部题目为《海洋自由论》(Mare liberum)的小书,就葡萄牙人在海外印度事务中的垄断行径在法理层面予以反驳 。在这本书里,格劳秀斯引经据典,提出了海洋不可被私人占有的著名议题,并且引经据典,证辞雄辩,遂引起欧洲各国君主、谋士与学者们的高度关注。处于詹姆斯一世治下的塞尔登敏锐地感觉到,“海洋自由”的论证与正处于上升阶段的英国海权诉求格格不入,必须予以驳斥,便撰就了著名的《海洋封闭论》(Mare clausum),在《海洋自由论》出版后十年方才完稿。这部书长达500页,早在1618年,塞尔登就将此书的手稿呈送给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但没有获准出版。1635年,当英国与荷兰发生贸易与海权纷争之际,国王查理一世授意出版,并命令议会、财政部和海军机要档案馆妥善保存。至此,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已经问世二十六载。1652年,《海洋封闭论》由玛奇蒙特·尼德汉姆(Marchamont Nedham)翻译成英文,献给王国最高权威英国国会。
《海洋自由论》最终试图传达的讯息是,上帝赋予海洋的“自然状态”必须被恢复,从这一状态中所诞生的“海洋自由”必须得到认可、尊重与保护,否则,任何一种建构藉由崭新的“战争法权与和平法权”(jus belli ac pacis)所保证的国家间的正义蓝图的努力都将失去切实的起点。——这就是约翰·塞尔登在《海洋封闭论》中试图挑战的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