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地契房照-----1951年1月15日,河北省新城县“典当田房草契/典当印契/契税收据”(三联单)12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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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相描述:八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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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1月15日,河北省新城县“典当田房草契/典当印契/契税收据”(三联单)12779
------ 这个三联单为"典当田地契约",每年可以收取典当费用,按照约定典当的时间结束后,出典人,可以再赎回自己的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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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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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1月15日,河北省新城县“典当田房草契/典当印契/契税收据”(三联单)12779
三联单是: 典当田房草契 ; 典当印契 ; 契税收据 ;
典当田房草契:1951年1月15日填发, ,加盖"新城县第六区胡其营村人民政府图记"官印.等基友典契人,凭中人, 承当人的姓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典当印契: 1951年9月20日填发 ,加盖"新城县人民政府印"官印. 登记有出典人,承当人的 姓名,土地面积, 土地种类,典当金额, 纳税金额等信息.
契税收据:1951年1月15日填发, ,加盖"新城县人民政府印"官印. 有纳税人姓名, 住址, 不动产种类, 类别, 契载价格, 税率,纳税金额.
旱地位置为: 新城县, 第六区,胡其营村 ;
出典旱地面积: 伍亩;
--------高碑店市,隶属河北省保定市,是保定市代管县级市,位于河北省中部,保定市北部,
唐太和六年(832年),置新城县,县治在今高碑店市新城镇,属河北道涿州。
明代,高碑店属北平府。明代洪武六年(1373年)新城县解放,恢复隶属保定府,一直沿至清末。
民国十七年(1928年),河北省直辖高碑店。
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年),高碑店市境先后属冀中区四专区、五专区、十专区。
1948年11月,新城县解放,成立人民政府。
1949年8月,河北省人民政府成立后,归保定专区管辖。
1958年12月20日,撤销新城县并入涿县,县政府迁至高碑店。
1961年7月9日,析涿县复置雄县时,白沟河以东部分划归雄县。
1962年8月27日,析涿县和雄县,恢复新城县原建制,县政府驻地在新城镇。
1970年,县政府迁至高碑店。
1993年4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新城县,建立了高碑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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